肺结核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
时间:2018-08-28 07:54:11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张瞧

  8月27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并将肺结核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据悉,2018年8月底前,各统筹地区出台实施方案,9月底前全面启动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

  记者查阅《通知》获悉,关于病种范围,要求参保患者患病第一诊断为肺结核(包括初治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单耐药肺结核、多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个病种),且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开展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由省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和在省、市级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继续治疗的患者;省、市级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疑难和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

  《通知》在定额标准方面,要求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各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

  具体保障水平如下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肺结核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实行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门诊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的80%支付,不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定额标准以内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在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肺结核门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

  85%。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门诊和住院病种报销待遇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原则上要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个百分点以上,且不低于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肺结核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住院病种按省直职工现行政策规定报销。

  3

  经办管理。肺结核实行按病种付费后,医疗机构不再向患者出具一日清单和费用汇总清单。其他就医管理、结算办法等经办管理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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