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霸王条款”,不妨给公众“反悔权”
时间:2016-07-09 07:37:34 | 来源:豫网 | 作者:温献伟

  豫网这两日,一则新闻始终热度不减——前段时间,郑州的涂女士在给某打车软件账户充值时误充了5万元,同时获得了5万元返还金额。涂女士致电客服以及相关部门,表示想要“退费”,但均无结果。有心人计算了一下,涂女士的这笔钱足够其连续打车18年。

  毫无疑问,涂女士遭遇到了商家的“霸王条款”。因为稍有常识者都不难判断,区区一个网上约车,没有人会为此一次性充值5万元,让自己“享受”连续18年的打车体验。显然,充值5万元并非涂女士的真实意愿,这就意味着,双方在充值成功那一刻建立起来的“约定合同”并不具备真实有效性。而商家拿出“规则提示明显、无法退费”说事儿,由于只是其单方面制定的“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就和当下很多消费侵权现象一样,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这些年来,针对“霸王条款”不仅公众颇有微词,相关部门对此治理整顿方面也甚是头痛,究其原因,或因企业垄断地位所致,或因条款“冗长繁杂、暗含机锋”所致,这些都让监管或有心无力,或防不胜防。因此,笔者认为,要让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能够有力还击,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相关法律法规要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权”。

  “反悔权”,公众并不陌生。前年出台的新《消法》就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只不过这种“反悔权”涵盖的只是网上具体的购物消费行为,对于像涂女士这样的预付消费,目前还是处于空白阶段。所以,面对如此预付消费纠纷,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再显“身手”,针对不同领域和情况,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权”,让法律为消费者利益保驾护航。

  当然,在预付消费领域设立“反悔权”,其操作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譬如哪种情况可以反悔、怎样的消费层级可以反悔等。相关部门应该认真研判,合理决策,既要防止产生政策“后遗症”,又要让真正需要“反悔权”的消费者能够运用权力为自身利益撑腰,就像涂女士这样的“无心之过”,如果有了“反悔权”,事情的解决岂不是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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