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2月1日《京华时报》) 实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少企业惯用的激励手段。从表面上看,他们抛出这一惩罚机制是在鞭打慢牛,让那些业绩平平,或不思进取的员工产生危机感——再不努力工作,就要丢饭碗。然而,从深层次讲,“末位淘汰”制的本意并非如此,其实质是在鞭打快牛。 我们不难看到,在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那里,那就是在运行这一机制之初,就把本年度末位淘汰的名额确定好了。换句话说,在本年度中,不管员工多么的努力工作,多么的提升业绩,总有名次排在最后者要惨遭淘汰。这就等于企业在告诉自己的员工,每年淘汰业绩最差者是板上钉钉的事,谁不去努力谁就有可能要中枪。从这一点上来看,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的本意,绝不是为了早已确定好的淘汰几个人,其实他们是借淘汰之名,让所有员工都人人自危,从而促使他们为企业日进斗金而卖命。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还潜伏着一种恶行循环,那就是渐进式业绩指标加码。也就是说,员工为免遭“末位淘汰”,在本年度一不小心超额完成了业绩指标,也绝不是一件能笑得出来的事情。因为企业在给其制定下年度的业绩指标时,往往会把超额部分视为新起点,并在此基础上层层加码。关键问题是,再优秀再能干的员工,能量也是有限的,也有透支的那一天。一旦这一天到来,他们仍然走不出遭受“末位淘汰”的厄运。 由此看来,这一“末位淘汰”制,是企业为自身利益设计出的障眼法,表面看是在鞭策后进,实际是在鞭打快牛。而隐藏其间的渐进式业绩指标加码,更是借淘汰之虚行变相压榨之实。这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企业不正当竞争,还有悖市场经济法则,是到了该纠正的时候。 《纪要》的公布无疑是场及时雨,它不仅明确“末位淘汰”缺乏法律依据,更为员工指明了维权方向。相信这一“末位淘汰”被释法,也会遏制企业无限量做大员工的业绩指标,这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乃至预防剥削滋生,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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