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宝鸡市事业单位招考中,考生李某某填报专业与招考要求不符,7道程序都没有发现问题,后经实名举报后,宝鸡市人社局决定辞退录用已上班3个月的李某某。(2月20日《华商报》) 真难想象,像事业单位招考这么严肃的事情,7道程序竟然把关不了一个不靠边的“专业”。若不是举报者尉某在李某某的QQ空间,通过其毕业证和学位证发现问题并举报,已上班3个月的李某某或将永远上班下去。 问题是,在这7道程序中只要有一人负点责,李某某就会被卡在被录用的门外,可是他们全都失明了。退一步讲,就算他们因为马虎没把好关,李某某上班后,单位总该核实一下他所学的专业吧,甚至还要按专业安排对口岗位。然则,那一双双眼睛又不知跑到哪去了。因此,面对如此大的失职渎职,用失误定性是不可以的,当地纪委必须查明真相,看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然而,笔者更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曝光后尉某的命运。尉某既是举报人,又是紧跟李某某之后的进入面试第二人。按照常理,李某某的录用资格被取消,尉某被递补上是天经地义的。可是当地人社部门却以“公示期满后不再递补”为由驳回了尉某的诉求。那么尉某该不该被递补上?在笔者看来是应该的。 首先,尽管“公示期满后不再递补”是《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明文规定的,按照正常情况,也理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可现实是,这一“正常情况”已被当地负责招考和录用方的失职渎职搞得不正常了,以致那个公示都是带病的,这样的公示期也算数?更关键的是,尉某躺枪完全是由招考和录用方的不负责造成,有什么理由要让尉某买单,这公平吗?同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是人们最常用的一种补救措施,为什么到了尉某这里就行不通?难道为了执行一个被执行歪了的规定,还让无辜者继续躺枪才是这个社会希望看到的,那才叫合理和应该? 其次,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然而,从本事件看,公示单位只公示了李某某的姓名,其他全被简化了。这显然达不到该规定的要求,更莫谈能达到公示目的。由此可见,当地人社部门完全可以将此公示视为无效公示,并有权责令重新公示。从这一点上说,尉某被递补上,就变成不存在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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