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这般借钱不还,应按诈骗论罪
时间:2017-03-19 11:27:40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韶关市民范阿姨欠下老章100余万元债款及利息,却迟迟不还钱。老章催了好几次,但范阿姨都无动于衷。无奈之下,老章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没想到,法院多方查询,范阿姨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没办法,老章只好自认倒霉。不过,老章并没有放弃,于是悄悄地对范阿姨展开了追踪调查。2016年底,老章发现,范阿姨以其女儿小石的名义购买了一间商铺并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随后法院追加小石为案件被执行人。(3月19日《新快报》)

  从这起案件来看,范阿姨自打借了这100多万后,压根就没打算还,是不折不扣的赖账。更加恶劣的是,她的赖账不是因为钱被弄没真的还不起,而是早有预谋地将其为女儿投资了商铺,并为此转移了自己可供法院执行的所有财产。

  从范阿姨的这一系列动作看,她是深知我国执行难所面临的困局的。换句话说,她很晓得,只要转移了个人财产,欠多少钱不还都不可怕,因为法院最终也没办法。于是她才有了这般敞开口袋借钱、毫不理会催债,以及泰然面对吃官司。毫无疑问,范阿姨是看透了我国执行难,而故意实施了这一借钱不还。因此它已超出了一般经济纠纷案的性质,存在严重的主观故意性,应该按诈骗论罪。

  那么我国法律对诈骗罪又是怎么界定的呢?刑法明文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来说,范阿姨在老章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改变了借钱用途,就属于隐瞒真相。换句话说,她起初借钱就为悄然为儿女置办资产。只是为了达到借钱目的她说了谎,也就是骗了老章。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是明摆着,最有力的证据是,范阿姨转移财产后坚决赖账不还,以致法院判了她也不理会。同时,这100多万元早已超出“数额较大”,不存在立不了案。综上分析,笔者以为,范阿姨应构成诈骗罪。

  当然,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且分析能力也有限,因此这个判断是否正确有待法院去认定。笔者只是觉得,范阿姨的这一行为是相当恶劣的,若按一般经济纠纷案处理肯定不妥,甚至有失公允。假如任由这种欺骗行为横行,最终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抓到了他们的欺骗证据,大不了追回欠款了事;抓不到他们的欺骗证据,只能让原告自认倒霉。到头来,不仅让这种欺骗毫发无损,更会让执行难上加难,委实值得深思和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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