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赔偿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2017-12-23 05:39:16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李英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此项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实行,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严重损害水体、土壤等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企业或个人等污染者承担必要的赔偿修复责任并不多,往往由民众承受污染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政府善后。显然,这样的实际责任归属不符合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利于环境保护。现有法律和政策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有一些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除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系统外,其他的相关规定大都比较原则、粗疏,缺乏相应的标准和制度保障,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对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的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标准制定以及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流程,注重了细节,填补了制度空白,更具可操作性。已经发生的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数额都非常大,堪称“天价”,远远高于环保罚款,让污染者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甚至倾家荡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让环境有了价,倒逼企业或个人恪守环保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或其他活动,从源头减少、控制污染,逐步实现“谁污染,谁赔偿,应赔尽赔”,有助于理顺生态保护关系,对生态环境进行兜底保护。

  法令至行,公正无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把赔偿标准的制定权给了地方,各地须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标准,完善评估方案,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精准评估、精准赔偿,确保赔偿的全面、公平。政府还应加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让环境污染责任险成为强制险种,让企业普遍参保,从而分散企业的环境污染赔偿风险,提升赔偿能力和赔偿到位率。用好“赔偿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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