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维护国家安全
时间:2018-04-16 06:20:22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张二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然而,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安全却受到了新的挑战。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显示,国家安全的形势非常严峻。危害国家安全的形式多样,既有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间谍犯罪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也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主体多元,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也有出租车司机等。因此,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就需要国家、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人民群众共同行动捍卫国家安全,构建预防、惩治、宣传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安全保障机制迫在眉睫。

  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国家对国家安全要防患于未然,采取科学可行的措施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首先,国家安全立法应先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基础。当前,我国已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是预防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前提。其次,司法实践应切实贯彻国家安全法律,做到依法惩治,通过惩治措施达到预防的目的。再次,预防可采取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方式。国家职能部门通过加强国家安全法律的宣传,提高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同时,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通过依法惩治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最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谁执法谁普法,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知道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法律后果,从而自觉守法,做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第二,惩治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指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关乎国家安危,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即是切切实实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要适应预防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多样化和主体多元化的需要,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人民群众居安思危,把握世情国情,充分认识到国家安全当前所处的国内国外复杂形势。

  第三,宣传教育并重。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旨在将国家安全的意识扎根于人民心中。因此,采取形式多样,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教育引导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相当必要。国家需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针对学生需要制定国家安全法律教科书;针对青年群体钟爱网络的现象,可制定适应互联网的国家安全教育措施。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尤其是军工涉密企业,应注重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知总体国家安全观所赋予国家安全新的内涵与外延,知其职责所在,做国家安全坚实的捍卫者。针对少数公民被蒙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现象,可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让国家安全揭开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知道国家安全就在他们身边,国家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安全,人民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从而增强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

  总之,维护国家安全,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宣传教育并重,三者是有机整体。预防是为了落实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是检验国家安全的根本标准。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能够矫治教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突显依法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宣传教育是为了强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培育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能够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在国家安全领域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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