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驾”治理该提上日程
时间:2018-04-20 07:00:20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袁浩

  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连《道路安全法》对“药驾”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据4月17日《科技日报》)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行为,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据了解,临床上服用后会影响驾车的药物多达十几类,最常见的就是一些抗过敏和感冒类药物。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就将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等7大类药物,明确列为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许多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禁止服药后驾驶。

  尽管“药驾”的危害显而易见,但目前的管理仍存在空白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明确禁止“毒驾”,却并没有对“药驾”进行专门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目前我国的相关药品管理制度同样也缺乏这方面的规定,缺少能充分提醒警示“药驾”的相关制度安排。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地治理“药驾”,除驾驶员主动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开车前不随意服药、服药后不开车之外,更需要尽快填补有关“药驾”的法律缺失,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健全相应的警示规定,对产生“影响安全驾驶”风险的相关药品,应在说明书和外包装上进行明确而醒目的提示。这既体现法治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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