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弃婴母亲索要抚养费的多重意义
时间:2018-05-18 07:34:44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卞广春

   2014年7月,南京女子何莉(化名)在江苏省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后失去踪影,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孩子妞妞(化名)后来被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收养。今年年初,福利院将孩子生母何莉告上法庭,追讨垫付的抚养费7.5万元。这起全国首例福利院状告弃婴父母索要抚养费案14日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福利院的诉求。(5月16日《现代快报》)

  全国首例福利院向弃婴父母索要抚养费案,除了能够引起公众关注,案件之外显得更有多重意义。福利院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群众,福利院抚养弃婴的行为,有其社会公益性,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法院支持了福利院的诉求,既维护了福利院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更是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彰显了社会文明的胜利。

  现实中,有的父母弃婴以后,再也不会现身,弃婴父母的信息无法查找得到。这种情况下,福利院即使索要抚养费,也因找不到原告而难以如愿。但何莉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女婴有明确的母亲信息。福利院把孩子妞妞当成弃婴收养入院,并未把妞妞当成无父母孩子处理。由于何莉下落不明,福利院有权基于合法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抚养费。尽管何莉未到庭应诉,法院视为放弃答辩,并承担不利后果。

  与成人相比,被遗弃的婴孩是最弱势、无辜的。被弃婴孩从来到人世间的那一时刻起,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弃婴的父母本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育责任。福利院不离不弃,抚养了弃婴,并不意味着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就因此消失,更不意味着福利院已经放弃向弃婴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权利。福利院向弃婴母亲索要抚养费,基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延续性,也符合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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