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08-16 06:24:55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环境监测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省辖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市级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将相关查处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强化防范惩治。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或暗示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定我省干预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依法依规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6.探索行业自律。鼓励和引导各类与环境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发起成立环境监测类社会组织,倡导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监测行为。

  7.开展监督协作。环保、质监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互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外,要将有关情况移交质监部门作相应处罚。

  8.统一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完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9.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查处、执法督察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三)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

  10.规范社会化检测机构监测行为。社会化检测机构要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对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负责。

  11.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质监、环保部门要健全对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化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定期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2.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13.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严禁篡改、伪造数据,确保数据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真实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14.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排污单位利用本单位人员、仪器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时,要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出具监测数据时,除要对所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外,还要对其监测机构、人员、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质量保证等要素进行详细描述。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排污单位要对所委托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五)明确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

  任

  15.强化责任追溯。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6.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六)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

  为

  17.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如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8.从严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省政府、省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9.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20.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1.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新闻媒体要开展践行绿色发展提高数据质量的宣传,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2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探索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豫北、豫南、豫东、豫西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2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省环保厅要将各地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动工作落实,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纪委监察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执纪问责、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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