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离婚冷静期”有多重意义
时间:2018-08-30 07:30:28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张玉胜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闪离”现象增多,甚至一言不合就离婚。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据8月27日《新京报》报道)

  “离婚冷静期”并非新鲜事物,此前曾有不少地方法院尝试这一做法。前不久最高法也发文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而此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规定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这意味着“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将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对于冷却双方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要以公权强行干预私权,让法官有意阻止当事人离婚,而是要给原告、被告双方留出一定的冷静期限,以修复婚姻危机。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数量已呈连续15年增长势头,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去年的437.4万对,而许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来自离异家庭。如此说来,“离婚冷静期”的意义不只是在“保卫婚姻”,更是在“救救孩子”。

  设置“离婚冷静期”,颠覆了传统审理模式,倒逼人民法院首先思考当事人婚姻是否真正死亡,将“挽救婚姻”作为接手离婚诉讼的第一考量。这在表面上看似为离婚案的审理平添了繁琐程序,但却为当事双方的破涕为笑、破镜重圆留下了一线希望。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确是一种人为“缓冲”,其目的就是为那些出于一时激愤或“正在气头上”的婚姻男女,留出一段“静一静”“醒一醒”“等一等”的冷却期,以期收到回心转意、雨过天晴的“反转”效果。“离婚冷静期”,既是给当事人的思考、权衡、反思留机遇,同时也是给法院的调查、调解、撮合留时间。法院要在冷静期内会同其亲属、妇联、社区、邻里等相关方面,多做说理劝和工作,力促相向而行,以期让“离婚冷静期”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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