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必须恪守自由边界
时间:2018-09-02 09:00:48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浙江乐清女孩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案案发后,QQ昵称为“深圳-没车”的网民在千余人的“深圳滴滴交流群”QQ群中发表侮辱遇害女孩的言论,立即引发网民愤慨。8月27日,深圳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宝安区某工业园内查获该嫌疑人。经审,张某金(男,22岁)对其在网上散布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金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论”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但绝非法外之地。为了规范网络言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有边界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必须恪守自由边界,不可任性为之。因为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你同时也肩负起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张某金案件给人们带来了深刻警示。“自由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担负自己的责任”。我们应该更加深刻体会网络言论自由的真正含义,结合法治精神、了解法律责任、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表网络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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