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成“商业圈”监管别缺位
时间:2019-04-26 06:25:49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等社交软件和移动支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标配”,而且借助微信等社交软件的便捷性,微信好友出现越来越多的微商群体。

  已不再“单纯”的微信朋友圈,潜伏着巨大的危险,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比如,通过朋友圈购物引发的纠纷时常面临商家主体确认难、售后难、举证难的困境。而且,基于微信朋友圈购物卖家很分散,以及交易用户点对点的交流信息属于隐私,仅存放在自己移动端里,平台无法获取,这些给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促使“朋友圈”经营行为更规范,有效的监管不容缺位。对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的个人微信号,经过核实后,微信应实施封禁部分功能、冻结、永久封停等不同等级的处罚。但是,更为期待的是,相关企业能够出台更为细致的规范性办法,以规避此类购物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依法从严监管是根本。新《电商法》专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新形态和设计主体纳入其中。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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