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名义”岂能滥用?
时间:2019-05-23 05:43:44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申国华

  前不久,周治平、王洪芝、王志清共同贪污案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三人分别被判刑。此前,三人因为合伙租来种树的30多亩土地未被全部纳入征地范围,便以“村民意见很大,都强烈要求将30多亩全部征用”“这些树苗都是村民的心血,村民们表示,没有500万元,休想把树苗移走”等为由,打着“群众的名义”中饱私囊。随着宣判,这出丑剧终于落幕。(见5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代表群众、以群众的名义行使职权,有时确实属于干部的法定职责范围。比如:村干部在修建道路的合同上签字,代表全村群众的利益;村支书找党员就某些问题苗头开展谈话提醒,既代表组织,又代表群众;乡镇党委带领群众脱贫攻坚,可以代表群众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申请扶贫资金等。但是,代表群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个非常清晰的界限就是职责范围和党纪国法,离开了本职工作岗位,就不宜随意“代表群众”,更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盗用“群众的名义”行中饱私囊之实。通俗地说,只有所做的事情与群众根本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能真正代表群众。

  滥用“群众的名义”,既是对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党纪国法的亵渎。防止滥用“群众的名义”,既要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又要未雨绸缪,加强防范。一些干部滥用“群众的名义”,已成事实的,就要毫不手软,依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这样才能以高压态势形成震慑,使其他人及时打消侥幸心理。

  治“已病”不如治“未病”。防止滥用“群众的名义”方法多种多样,但办事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恐怕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加强政务、村务公开,特别是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将项目内容、资金使用、责任人、审批人等信息一一向群众公开,让群众“评头论足”。如此一来,滥用“群众的名义”的现象将无处遁形。只有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打好“组合拳”,才能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维护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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