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车位“只售不租”清零
时间:2019-05-31 07:00:07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杨玉龙

  据5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5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这是广州首份专门针对房地产项目车位的行政文件。

  “只售不租”、天价车位等现象,无疑牵动着业主的神经。以广州为例,据业内人士介绍,多数的车位,平均价格在30万至40万元,有的甚至超过了100万元,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大众的消费水平。在“只售不租”语境下,不仅导致业主“被”买车位,而且也可能导致业主无处停车,更会因此造成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不断。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这一层面讲,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限制了业主的停车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悖。

  一些开发商无视相关规定,奉行“只售不租”经营模式,其背后是自身的利益考量。诚如此前媒体对此所作评论,一次性出售获得大笔资金回款和放长线收租金,显然前者更能见到“实惠”。然而,对“只售不租”持放任态度,极容易出现“炒完房炒车位”现象泛滥,从而让车位背离“停车”的属性。

  可见,对车位“只售不租”现象立规矩很有必要。不过,要真正杜绝车位“只售不租”现象,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比如,对违规者应落实好惩戒机制。当然,开发商应多些自觉,不能只顾自身利益。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这就需实打实落实到位。

  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不仅有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规避天价车位的出现。同时,业主也应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对于“只售不租”现象不能只是一忍再忍,完全可以依法维权,这样有助消弭市场乱象。

  广州市开了个好头,期待更多地方的车位“只售不租”问题在市场中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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