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性侵女童:指奸应算强奸而非猥亵
时间:2019-07-05 20:44:22 | 来源:豫网-河南门户 | 作者:何勇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3日下午,上海公安方面在回复记者时确认,王某某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4日《成都商报》)

  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强制猥亵9岁女童案件的情况来看,根据他花钱找人为其提供幼女的细节推断,王振华应该患有难以治愈的恋童癖。这意味着他不太可能是第一次干这种丧尽天良的缺德事情,应该有过这类劣迹。当然,王振华在性侵女童犯罪问题上是否劣迹斑斑,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入调查才能给出结论,特别是案件中的另一名12岁女童是否遭其毒手,需要调查清楚。目前我们只是根据常理进行合理推断,并不能作为证据。而且,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最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坐几年牢,这些问题还有待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从目前上海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王振华与受害女童之间并没有发生性关系。按照“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释义来说,王振华性侵女童只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涉嫌强奸罪,也不是同时涉嫌触犯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要被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换言之,即便王振华是强制猥亵女童并造成女童轻伤,甚至被查出强制猥亵女童是劣迹斑斑,有从重处罚情节,量刑上限最高只有15年的有期徒刑。

  在大众看来,最高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显然还是过轻,与其所犯罪恶不相符。更何况,王振华过去强制猥亵女童的劣迹能否查出来,这是一个未知数,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毕竟这类犯罪行为已经过去一段时间,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些受害女童家人也未必愿意站出来指正王振华的犯罪行为,为警方提供相关犯罪线索。

  事实上在这起王振华性侵女童案件中,虽然王振华实施的只是我们俗称的“指奸”行为,并没有与受害女童发生性关系。但毫无疑问的是,王振华实施的“指奸”行为给女童造成的伤害,一点不亚于直接发生性关系带来的后果,不仅给年幼的受害女童造成了精神伤害,而且直接给女童的下体造成了轻伤。因此,笔者以为,强奸犯罪的定性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为标准,而应当以是否侵犯下体为标准,“指奸”行为也应当算是强奸行为,而不是猥亵行为,这需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锤定音。而且,“指奸”行为算强奸行为,才能真正让“指奸”幼女的人渣将牢底坐穿,切实提高这类行为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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