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有关“被撞倒”还是“好心扶老人却被赖上”的争论事件。2017年2月13日,81岁的陈仕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摔倒。陈仕梅称,是走在其身后的朱女士撞倒了她。朱女士则坚称,她根本没有碰到陈仕梅,反而是自己第一个将老人扶起。由于陈仕梅摔倒的地方恰好位于监控盲区,双方争执不下,决定走司法途径。去年12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女士承担七成责任。陈仕梅的子女及朱女士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8月22日 澎湃新闻) 这个判决是在和稀泥。因为陈仕梅摔倒的地方恰恰位于监控盲区,在没有监控就缺乏有力事实上的当下,作为第三方的法院采取严密推理的方法,“事发路面为干燥平整砖石路面,陈仕梅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朱女士应当对陈仕梅因摔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事实依据。 不仅如此,判决书还提到“考虑到陈仕梅和朱女士在行走过程中均未注意相向行走的行人,均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朱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陈仕梅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作为旁观者,似乎可以认为法院在人情世故中寻找平衡,既要照顾到陈仕梅女士作为长者,需要更多关爱,又要考虑朱女士对陈仕梅的摔伤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如此平衡术、走钢丝的方法,真可谓是用心良苦。 然而,法律终究是刚性的,讲究的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断不能采取和稀泥的方法,在当事方寻找平衡,那样只能伤害公平和正义。春晚小品《扶不扶》曾引发人们争议,不是不意愿扶,而是不敢扶,一旦扶了说不定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善良人受打击,“扶和不扶”让人万般纠结。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归根到底,是有关部门对事实真相缺乏敬畏所致。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监控并不意味着没有事实,在当事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用推理方法得出的事实显然并不是真的事实,其看似严密,其实是荒谬的,是经不起考验的。 在“南京徐老太事件”中,判决书关于彭宇撞倒徐老太太的认定逻辑,法官依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推论。而今,缺乏充足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采取推理的方法进行判定,两案的判定根由何其相似乃尔! 文/杜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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