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住宿费一年一万六,怎么不去抢钱?
时间:2019-08-29 09:20:08 | 来源:豫网-河南门户 | 作者:

  今年9月,丹丹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前不久,她在家人陪同下到位于河北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报到,并搬进了自己的“新宿舍”。“新宿舍”是两人间,丹丹为此缴纳了16640元,“我被告知,其中住宿费1200元,服务费1万4千元,还有设备使用费等。”(8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

  真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只住过800元一年六人宿舍的笔者,实在没有想到我国公办大学里竟然还有收费高达一年一万六千元的“天价宿舍”。笔者对此只想说一句,怎么不去抢钱呢?

  公立高校后勤服务引进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这本身并无不可,也是大势所趋。目前高校后勤服务,不管有没有交由社会力量,基本上已经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而且,大学生消费分层趋势越发明显,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大学生对优质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后勤服务确实有必要采取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满足部分大学生对优质服务的需求。

  但是,公办高校后勤服务要恪守商业性、社会化与公共性、公益性之间的界限,不能让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凌驾于公共性、公益性之上,这是高校后勤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底线,不能逾越。公办高校不同于营利性民办高校,公共性、公益性是公办高校的本质属性,决定了高校后勤服务即便是采取市场化、社会化运作,也不能背离了高校公共性、公益性的本质属性。高校后勤服务只追求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忽略了公共性、公益性,这就背离了高校后勤服务引进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初衷。

  从法律角度说,学校宿舍满足不了学生住宿需求,把学生推向市场找宿舍,这属于违规行为。学生宿舍属于高校配套的基本公共生活设施,必须能够满足在校大学生住宿需求。如果高校不具有这一硬件设施,那么高校就不具有资格设置。因为《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如果高校建设的宿舍数量较少,存在缺口,满足不了全体在校大学生的住宿需求,必须求助于社会,那应该由高校出面,而不是让学生直接找宿舍。这决定了市场化、社会化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不能高的离谱,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收取。当高校的学生宿舍满足不了大学生住宿需求时,让后来报到入学的大学生只能选择入住“天价宿舍”,显然背离了高校的公共性、公益性本质属性,也剥夺了大学生的选择权。

  退一步说,如果少数大学生自愿从市场上找宿舍,收费可以是“天价”。但前提是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宿舍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提前告知学生,方便学生进行选择。

  可见,住宿费一年高达一万六千元,东北大学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真够不要脸,彻底丢掉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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