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冲奶粉烫伤算工伤”具有样本意义
时间:2019-11-29 09:36:46 | 来源:大河网 | 作者:

  □殷国安

  小刘在单位工作,拿着杯子冲泡奶粉结果烫伤了左腿,被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上海市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用人单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经过一审、二审,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生存的前提。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解决或满足必须解决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是劳动者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条件,构成工伤认定中的“间接工作原因”,在此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反过来讲,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求,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因此,生理需求是劳动者的客观需求,也就是“刚性需求”,法律也不能剥夺。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指导案例“裁判摘要”指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把“生理需求”写入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地方指导意见,成为当地统一的裁判标准。

  显然,把解决生理需要作为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法律对工伤认定的扩展,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职工权利的尊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生理需要的范围和项目或会继续扩大。

  此案不仅具有普法的作用,还能启发职工的维权意识,警示企业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更多属于生理需要的问题。

关键字:
豫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豫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豫网,未经豫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豫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hnshw888@126.com
>>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游客请勾选
            
地址:郑州市经一路省政府四号楼 邮政编码:450000
联系电话:0371-55313503 联系邮箱:hnshw888@126.com
版权所有·豫网 Copygight © 2016 yuwang1.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公网安备 41010402002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