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赔“霸王条款”何时休
时间:2019-12-02 08:17:05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余明辉

  10月2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潘女士采购了一批高档服装,委托圆通速递承运至青岛,没想到其中14件服装被酱油污染,货值高达13.7万元。一个多月来,虽经过多次沟通,但圆通速递官方客服表示,最多只能赔偿2000元。(见12月1日《齐鲁晚报》)

  此事把国内快递业普遍存在的不合规霸王“损赔条款”现象再次摆上了台面,也再次触痛了人们的神经。近些年收发快递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日常,而快递过程中出现的损坏或丢失现象,也成了一种无法避免的存在。正因如此,每当快递出现损毁、丢失而赔偿明显不尽如人意时,总会引发较大关注。然而,诸如快递“保丢不保损”,不保价损毁不赔、少陪,乃至保价了也不赔、少陪等违法违规“霸王条款”,依然如痼疾般伴随快递业左右,成为横亘在广大消费者面前的一堵权利保护的高墙。

  法律法规不够直接明确,缺乏有效的统一行业组织实施,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因素,进而成为职能部门无法有效执法的障碍。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解释,诸如快递业“保丢不保损”、不保价不赔偿、少赔偿等行规都是不公平、违法和站不住脚的“霸王条款”,依法理应被制止和打击。然而,由于这些条款是由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来执行,再加上出现问题后一些消费者没有及时有效维权,致使这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渐成为一种“潜规则”而长期存在。

  尽管今年3月2日新修订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快递企业不合规的快递“损赔条款”依然存在,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侵蚀着相关法制的威严、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此次事件,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无论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出于法制威严,都需要对此事进行直接查处,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一次全面而有效的行业执法规范,既维护消费者利益,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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