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禁止小作坊摊贩 通过网络微信外卖食品
时间:2016-09-28 07:56:40 | 来源:郑州日报 | 作者:李娜

  豫网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就《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形式外卖食品。

  食品加工小作坊

  禁止生产速冻食品

  《办法》指出,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白酒、饮料、罐头制品、速冻食品、果冻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

  中小学校周边百米内

  不得划定摊贩经营点

  推个小车,在学校门口贩卖食物,这样的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对此,《办法》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内不得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对已经规划的,规划地政府应当作出合理的安排。

  同时,对于食品摊贩的内容也有了限定: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得通过

  网络微信外卖食品

  在“互联网+”的时代,走在街头,小商铺或者小推车前经常可以看到“微信扫码”或是“支持外卖”这样的字样,今后,这些行为或将禁止。

  根据《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形式外卖食品。

  《办法》明确,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生食水产品等。

  吊销登记证两年内

  不得经营食品生产

  《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指出,因发生违法行为被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证明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登记备案凭证吊销、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办法,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改正的,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

  四种方式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以在10月22日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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