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 部分赔 全赔 卡被盗刷 哪种情况银行担责
时间:2017-10-01 09:12:59 | 来源:华商网 | 作者:张成龙

  【豫网】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发,用户为挽回损失,起诉法院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法院判决的结果却各不相同:有的因为储户原因,法院判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判银行和用户分别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卡被盗刷在什么情况下,咋样做能减少用户的损失?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用户和银行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1

  卡被盗刷近8000元 判银行赔5000

  2016年5月22日,华商报A05版报道了《一小时被盗刷数十笔两张银行卡损失近8000元》的新闻,事后储户起诉银行索赔。近日,西安市新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5000元。

  2016年5月19日下午4时20分左右,王女士的手机收到一条信息,显示她尾号为0134的银行卡绑定了某快捷支付,紧跟着另一个尾号为1725的银行卡也绑定该快捷支付平台。王女士说,这两张银行卡开户行均为建行,当时手机和银行卡都在身边,收到短信她只是有点纳闷。但随后的几分钟内,王女士手机短信提示这两张卡绑定了许多快捷支付,下午4时27分发生了第一笔消费短信,消费支出199元。

  王女士赶紧联系丈夫,得知他并没有对这两张银行卡进行任何操作。紧跟着她又收到数十条消费短信,这时她才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了,于是她立即到附近的银行挂失。在银行期间,卡仍继续被盗刷。最后,两张银行卡共被盗刷近8000元。

  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王女士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今年9月份,新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建设银行方面辩称,王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是通过电子银行完成交易,必须卡号、密码和验证码完全一致才能完成交易,银行依据有效的电子指令处理业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无证据证实她在进入银行大厅之前银行有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在原告进入银行大厅之后,双方均认可原告除接听电话、查看短信外,没有在手机上进行任何操作、并未输入被告发送的共计10笔交易验证码,故可推断在原告未输入验证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操作,导致原银行卡内5000元被消费,因此被告银行应承担这部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建设银行赔偿原告王女士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据了解,银行方面已提出上诉。

  案例2

  10万余元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承担一半

  2014年3月,西安市民王女士的银行卡在安徽合肥被刷卡消费、取现10万余元。王女士立即通过银行客服挂失,并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为挽回损失,她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庭审中,王女士根据小区监控证实卡被盗刷时其本人在西安,其报警时向警方出示了原卡,证明银行卡在其身边。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被他人刷卡消费并取现,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由于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于原告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之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原、被告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的银行卡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

  案例3

  银行卡被异地取现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2015年1月,北京刘女士的一张银行卡先后多次在外地被取现,导致损失18600元并产生103元手续费,她收到短信通知后立即挂失。事发后,刘女士打开手机定位,让丈夫帮忙拍下自己借记卡在身边且在北京的照片并报警。在与银行就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银行对储户借记卡被盗刷的行为未能进行系统识别,对于储户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18703元。

  案例4

  8万元被异地盗刷 银行承担70%责任

  2015年年初,北京的郭女士被盗刷了8万元。后经查询,该借记卡消费系在广东佛山完成,且刷卡交易签字并非郭女士书写。郭女士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在银行办理借记卡,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通过原告举证可知,涉案银行卡在盗刷期间,郭女士不在盗刷地点。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储户交易安全,应对郭女士借记卡被伪造盗刷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在郭女士未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漏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由郭女士设定和保管,故郭女士应自行承担密码泄漏的风险和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郭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储户要证明人、卡不在盗刷地点

  近日,在记者采访中,法官表示,在目前已有的银行卡盗刷案例中,有的判储户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判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一定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是造成这一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盗刷银行卡为自己所有;银行卡系被盗刷,即“盗刷”交易不是自己所为,交易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

  用户如发现卡被盗刷后,应先挂失保证银行卡不再继续被盗刷,然后留下银行卡和持有人不在银行卡被盗刷地点的证据。最后报警并在发卡行所在地的派出所立案,取得立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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