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难分 引发卖房纠纷
时间:2018-06-14 07:48:36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丁丰林

   

 

  双方签的合同

       笔顺都很相似,如果写得潦草一点,两个字就比较容易混淆了。这不,郑州市民孙先生前段时间通过中介卖房,孙先生说,他和中介之前约定了在收到房款后三月之内搬走,但是中介现在要求他三日之内就要搬走,出现这么大的分歧,双方就找到当初的合同查看,可是合同上写的这个字,它既像“日”字,又像“月”字儿,这事儿可咋办呢?

  卖房人

  明明说好是三月,莫名其妙变三日

  孙先生住在郑州市汝河路上的启福花园小区,在2017年,因为他和爱人的工作都调到了郑东新区,孙先生就想把现在的房子卖掉,然后到郑东新区再买一套。2017年10月份,他将房子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对外出售。

  “我现在只有这一套房子,只能等这个房子卖了,收到了钱之后,才能再去买一套,所以肯定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孙先生说,在把房子交给中介之前,他就跟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申先生明确表示过,自己要求在收到房款后三个月再搬出去,对方对此也是明确接受的。

  2017年底,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三方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孙先生说,因为之前就和中介有约定,所以在签合同当天,他也没有单独再提要多住三个月的事儿。合同内容是由中介公司的一位齐经理手写的,齐经理写过之后,他也看了一遍,“我扫了一眼,看到上面写的是‘收到全额房款后叁月内’交房,和我要求的也一致”。

  到了2018年6月初,买家将全部200多万元的购房款付清后,孙先生突然接到了中介打来的电话。“他说人家的房款已经全部付清了,你们这几天就搬家吧,我当时就蒙了,之前不是说好是三个月吗?他却说合同里写的是三天,不是三个月。”孙先生说,他赶紧找到当初签的合同,注意到合同里“叁”后面的字比较潦草,既像是日,又像是月。

  “我的房子住了很多年,家里有各种生活物品都需要整理,三天搬走不管是于情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而更让孙先生感到气愤的是,是合同中还有一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逾期交付则以总房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这就是说,如果按照三日交房计算的话,我超过一天就是一千多块钱(违约金)。”孙先生认为自己落入了中介公司的套路,此前他也曾去中介公司质问,但对方坚称写的就是三日。

  中介

  事先没约定“三个月”,写的就是“日”字

  孙先生委托的中介公司,是位于华山路与汝河路交叉口的一家永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公司的门头显示为“房友”。

  6月13日下午,该公司的业务员申先生对大河报记者说,合同中的内容是公司老板写的,“我们老板写的‘日’字和‘月’字确实有点像,但是那个字确实是日,不是月”,而且,“如果真是月的话,也应该会写成‘三个月’,而不是‘三月’,中间少个‘个’”。

  “是三个月还是三天,这跟中介没任何利益瓜葛,包括逾期后的违约金,也是给买家的,不是给中介的,所以我们真没必要(欺骗他)。”申先生表示。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中介公司的负责人齐经理,齐经理也称自己在合同里所写的确实是“日”。齐经理说,这样写日字是自己的习惯,而且在下文中还有一处手写的日期,自己的日字也是这样写的。对于事件的处理,齐经理说,他们愿意出面对双方进行协商,希望能折中解决,但是孙先生态度比较强硬,所以协商也未能进行。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买房的赵先生,赵先生说,自己在买房时没有问过对方什么时候搬走,中介也没有提过,包括合同里的那一款约定,他之前也没细看。“我就是在钱交清之后,跟中介说,让对方尽快腾房子吧,钱已经全部给完了。”

  赵先生还表示,自己也不会要求卖家必须在三日内搬走,只要尽快就行,毕竟自己已经开始还贷款了。至于说逾期的违约金,赵先生说,自己“不是抠字眼的人,不会在这个上面挣钱。”

  律师

  可申请笔迹鉴定或按照“约定不明”处理

  虽然三方签有合同,但因为字体潦草,还是出现了分歧。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处理呢?

  与此事件无关的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出现这样的争议时,首先应当由合同的书写人出面,说明他写的到底是“日”字还是“月”字。如果书写人给出了说法,但是当事人不认可的话,还可以去申请笔迹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看这个字儿到底是“日”还是“月”。如果鉴定机构也无法做出结论的话,那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不明”来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出现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后,一般会按照协议补充、交易习惯、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来履行。

  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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