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大促 遇消费纠纷平台先行赔付
时间:2019-06-18 07:34:00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

  豫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向16家电商发出经营提示:经营者不能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6·18大促 遇消费纠纷平台先行赔付

  这几天正值“6·18”电商企业年中大促,为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要求平台企业,严格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当销售者或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由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在近几日的促销活动中,新京报记者发现,不少消费者已吐槽遇到产品质量缩水、强加门槛、配货售卖等现象。

  6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市价监局、市消协等部门,对天猫、京东、苏宁云商、美团、今日头条等16家电商企业“6·18”年中促销活动进行集中行政指导和经营提示。

  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构交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要求平台企业,积极承担首问责任,严格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者或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由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消保处要求,在促销活动期间,企业要主动公示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明示、规范订(定)金和优惠券的使用方法;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构交易、利用虚假的成交量和成交额误导消费者;严格遵守“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积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取消订单、虚假广告、商品质量、物流延迟等多发频发问题,企业应做好预案,保证商品库存供应,严把商品质量关;在联合促销中,加强技术支持,完善内部审核管理机制,降低促销活动程序漏洞和人为操作失误的发生概率;对于突发性、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要及时反应、积极应对、快速处理,明确解决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营销条款不得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电商“6·18”年中大促期间,经营者发布的营销条款内,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二处表示,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比如,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还包括在条款中,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

  明示客服电话,提升一线客服处理权限

  电商“6·18”促销期间,消费者投诉量会加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合理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降低群诉风险。

  各电商平台,要在平台显著位置明示客服联系方式,并安排充足人员在岗接听消费者咨询投诉。要有效落实首问责任制,运用好先行赔付机制,快速解决消费纠纷;进一步提升一线客服人员的处理权限,努力实现消费纠纷一次性解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处表示,在电商“6·18”促销期间,将严查四类行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上线经营;借用、冒用或伪造、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线经营;线上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菜品原材料等信息不规范,公示信息未及时更新;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以及单位食堂入网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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