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毛口罩卖1元被罚后:“购销差价额超15%”的规定不再执行
时间:2020-02-16 12:28:49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作者:

  豫网2月14日晚,南都记者获取到一份文件显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其中提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 号)不再执行。

  15日早上11点,南都记者就此拨打文件里有关事宜联系人的电话,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确认了上述消息,称“是昨天下发的内部文件。”

  南都注意到,文件提到的紧急通知共有4条。通知指出,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案件,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执法彰显法律威严,又充分考虑疫情期间保供稳价的实际需要,实现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防疫效果有机统一。

  通知要求,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中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审慎监管,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制售伪劣产品、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强调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案件查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执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 号)不再执行。

  据南都记者了解,湖北发布的上述文件中关于哄抬物价的规定具体包括,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提供服务;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此前,湖北洪湖市一药房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罚没5万余元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事售出的这批口罩,购销差价高于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鄂市监竞争〔2020〕3 号文件不再执行,意味着购销差价额超15%涉嫌哄抬价格的执法标准作废。

  上述紧急通知还要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遇到有关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的问题,请即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稽查处牵头指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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