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交通违法凭“优惠券”打折
时间:2016-07-06 12:54:35 | 来源:豫网 | 作者:彭忠富

  6月25日,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市民杨超,骑着电动车穿行在县城内。在一处十字路口等红灯时,执勤的交警递给他一张红纸。杨超低头看了一眼,红纸上用卡通字体,醒目地印着“交通违规‘优惠券’”字样。6月下旬开始,灌云县的不少市民都收到了这样的“优惠券”。除了对交通法规宣传外,“优惠券”中注明,凭券罚款可“打5折”。(07-06《新京报》)

  “优惠券”是给持券人在购买商品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时某种特殊权利的优待券。这种优惠券我们经常在街上见到,一些超市或其他商家雇用一批人在人流密集处见人发放。这种优惠券我们可以要,也可以不要。因为大家知道这是一种商业活动,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仅此而已。但是在江苏灌云县,交巡警大队据说从宣传交通法规的角度考虑,也推出了“优惠券”,并在街头广泛散发。该优惠券的最大亮点是,市民违反交通法规,凭此券可以“打五折”交罚款。这种优惠券已经面向所有行人及电动车主发放了15000多份,也即是说,这种“优惠券”在灌云县已经家喻户晓了。

  有市民称赞说,这种宣传单挺有创意,愿意将内容看完。市民当然可以这样评价,但作为执法部门的交警大队却坚决不能这样做。我国道法明确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也即是说,优惠券上的内容完全来自于道法,只不过灌云交警换了种说法而已。既然是道法,那么执法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法律不是商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能凭优惠券将违法行为打折处理,那么没有领到优惠券的市民怎么办?作为执法主体的灌云县交警来说,就应该按程序执法,而不是别出心裁地通过发放“优惠券”来吸引市民注意。这种优惠券很容易让人将交警的执法行为视为一种生意,从而影响交警部门的执法公信力。事实上,违反道法罚款打折在以前是普遍存在的。只要跟当事交警套近乎,拉关系,或者干脆送上点红包,就可以降低罚款额度。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社会对此深恶痛绝。它败坏了交警队伍的形象,也是对道法的亵渎。

  荒唐,交通违法凭“优惠券”打折!法律就是法律,我们怎能为了所谓的宣传而将其变为儿戏。像灌云县交警部门这样,面向广大市民发放交通违法“优惠券”,充分说明我国法治社会道阻且长。相关政府执法部门,还要大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到本行业的法规,更是不能出现任何纰漏。灌云县交警部门光承认“优惠券”措辞不够严谨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追究交巡警大队负责人的责任。一项政策的出台,可不是一把手心血来潮就能决定的,对于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的举措,我们完全可以事先征询政府法制办或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才可以避免争议,否则就会沦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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