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伤残”乞讨,不应止于被“揭穿”
时间:2016-07-19 07:21:04 | 来源:河南经济报 | 作者:靳李君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断臂”乞讨人员在伏地乞讨时,被正在巡查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队员郑红军当场脱掉上衣,“断臂”乞讨人员当众露出完好无损的手臂。骗术败露,该乞讨者起身逃离现场,围观者一片叫好,而就在前几天,新疆阿勒泰市街头,一名路人将一名“残障”乞丐外裤强行脱掉,揭穿了其双脚屈膝藏在内裤中的伎俩。

  一个人失去了谋生能力,在政策救济尚不完善的当下,通过乞讨进行自我救济,原本无可厚非。但倘若本来四肢完好、体格健全,只是因为好吃懒做热衷不劳而获而去乞讨,则会让人瞧不起,同时也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不过,这仅仅涉及道德范畴,尽管受人轻贱,让人不齿,也还不算涉嫌违法。但如果一个人体格健全,却偏要伪装成“伤残人士”进行乞讨,这就不应仅斥之以“道德有亏”了事。

  假扮成“伤残人士”,就是要通过骗取别人的同情心来敛财,其主观行骗的意味非常明显,所以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骗捐。对于骗捐,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骗捐虽然没有假冒慈善组织,但确属利用慈善名义来骗取钱财的行为,所获捐款都应归入不当获利。

  因此,被“揭穿”的“假伤残”不能任由其逃离现场了事。对于这类骗捐者,法律和执法者都不能置身事外,并且,查处和严肃追究其骗捐的法律责任,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必要之举。过去的事实一再表明,一个国家的慈善事业要得到健康发展,就应当从小处着眼,谨慎呵护行善者的慈善之心,绝不能让“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用法律之手杜绝街头的这类“假伤残”,就是要形成一种社会正气,让招摇撞骗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另一方面讲,只有保护普通的善行不受伤害,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加入慈善行列,然后我们方能看到,在寒冷的街头,会有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来自社会上的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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