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特警究竟该不该抓“车震”?
时间:2016-09-04 15:27:36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昨日凌晨,就河北馆陶县一年轻女子因不雅视频外泄,在该县巡警特警大队院内服农药自杀身亡一事,馆陶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由于“擅自使用手机录像”,当地已对巡特警大队长停止执行职务,并将泄露视频责任人依法拘留。(9月4日《新京报》)

  继山东枣庄公安特警抓“车震”后,河北馆陶县公安特警又上演了相似一幕。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强行打开对方的车门进行盘问和拍摄,随后并把不雅视频上传到网上。从两边警方的处理情况看,主要也是针对涉事特警对“车震”场景的非法拍摄和网传,至于公安特警该不该抓“车震”,仿佛都没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那么公安特警究竟该不该抓“车震”?在笔者看来,首先要看国家赋予了他们哪些职责。从国家赋予的职责看,公安特警的具体任务是: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参与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众性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其他应该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特殊任务。从中不难看出,公安特警主要承担的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没有一项与抓“车震”对上号。法无授权不可为,可见公安特警如此抓“车震”已超出职责范围,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或许有人说了,公安特警还承担着巡逻和防范等任务,他们发现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汽车有动静,就不能上前观察、盘问,乃至取证了?笔者以为,遇到这种情况,公安特警当然有上前观察的权力,毕竟除了“车震”外,凶杀、劫持、强奸等都可引起汽车晃动。前提是,公安特警通过观察应基本确定车内有犯罪行为时,才可打开车门盘问和拍摄取证。如果汽车晃动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车内情侣亲热所致,公安特警的执法就必须到此为止,因为接下来不仅超出了职责范围,还侵犯了他人隐私。甚至有人又说了,“车震”在公共场所上演,其空间也应算公共场所,还配谈什么隐私权?笔者要说的是,汽车在公共场所有隐私与行人在公共场所有隐私是一样的。平白无故下,公安特警随意去开本封闭着的他人车门,就如同随意去解行人的衣扣。由此说来,只有一种情况特警可以抓“车震”,那就是玩“车震”者,不仅把车停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而且还毫不顾及的打开车门车窗示众,或在完全透明下进行。因为这明显是在制造和传播不雅,存在故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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