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一纸证明掩埋了责任主体的把关责任
时间:2016-09-13 17:13:57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听说过证明“我妈是我妈”,可市民郑师傅却遇上更让他尴尬的证明。受外伤住院已花费3000余元,可要想按照城镇医疗保险报销,他就必须要证明这伤是自己意外造成的……(9月13日《华商报》)

  按照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解释,笔者以为,诸如郑师傅这样的外伤,在牵扯到医疗保险报销时,是需要相关负责方把关的。毕竟外伤可能存在第三责任方,也存在第三责任方赔了伤者钱,伤者在治愈后再去做医疗保险报销。这显然构成了骗保,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

  从本事件来看,这一证明“我伤是我伤”,其实就是最后的把关,有了它像郑师傅这样的外伤患者,就可顺利获得医疗保险报销。现在问题来了,医疗保险报销把关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一张由“自己写个情况说明,参保单位盖个公章就行”的证明可以担负此重任?这就犹如公安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只是依据其自己交代去盖棺论定,哪能不弄出错案?由此看来,像这样的证明是起不到把关作用的,相反,它还极有可能给弄虚作假提供空间。

  尽管从国家层面已经封杀了很多可有可无的证明,但不可否认,也保留了一些起把关作用的证明。客观来讲,这些保留下的证明,也不是个个都有含金量,有些单位往往是在考虑让办事人少跑腿的情况下,无奈开出的根本无法确认事实的证明。这样一来,证明的把关作用显然已不复存在,除了它能给最终核准单位补上一道必有程序,剩下的就是为他们的日后推责备案了。

  在笔者看来,像诸如郑师傅这样的外伤把关,在进行医疗保险报销时是必须有的。否则,骗保就很容易被人钻了空子,最后买单的还是国家。只是从责任主体讲,国家绝不能把这把关的重任,交给某个单位开出的一张证明,而是应规范给最后的审验和核准单位。换句话说,如果医疗报销出现骗保,在追究责任时瞄准的不是那张或真或假、可有可无的证明,而是负责最后审核和报销的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倒逼他们确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才会让他们丢下长期依赖的一张证明,亲自去调查取证事实真相,为医疗保险报销守好门、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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