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人不该为偷走的洋水仙被误食中毒买单
时间:2016-12-11 19:31:33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近日,“知乎”上有个很热的帖子,一位题主无奈地叙述了他遭遇到的尴尬事。他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现在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他疑惑了:到我家偷东西,虽然是价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导致中毒,怎么还能要求我赔偿呢? (12月11日《扬子晚报》)

  从报道中不难看出,该房屋主人的院子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在房产证上有登记的。换句话,该房屋主人是以合法方式取得院子所有权的,属于无争议的私有空间。同时,该院子与公共绿地之间有篱笆做分界,其私有空间并非不可区分。由此可见,邻居老太进入该院子割洋水仙,是明知不能而主为之的私闯民宅的偷盗行为,她应该为自己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负全责,而不是返回头来倒打一耙,向该房屋主人索要所谓的中毒赔偿。

  其次,洋水仙虽然有毒,但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种植的植物,所以该房屋主人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不仅属于他的个人自由,而且也没有必要和义务去插上牌子,注明该植物能不能吃。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房屋主人种植洋水仙不具备故意引诱他人食用的主观过错,并且其行为和该损害之间也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倒是邻居老太将洋水仙错识为韭菜并包成水饺食用的行为构成了直接因果联系。因此来讲,该房屋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邻居老太反倒应为其孙子食物中毒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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