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虽不是赡养前提,也不能无视带来的情感伤害
时间:2017-02-06 10:01:23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因为没有分到父母财产,当母亲老了后,儿子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近日,重庆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一起7旬老母亲状告儿子赡养纠纷案:为人子女,无论是否从父母处受赠财产,均应履行赡养法定义务。(2月6日《重庆晚报》)

  从法律上看,法院做出的这一纠纷案判决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无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婚姻法,都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况且,该纠纷案签下的那份赠与合同和赡养协议,也并非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不管当父母的把财产分割给哪个子女,都不能成为其他子女不去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但是站在情感角度讲,父母针对某个子女所实施的这一财产分割是明显带有偏心的。如果得到这份财产的子女,能独自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还好说,如果其不去独自承担,最终再让其他子女也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从利益关系来说是有失公平的。毕竟财产不是其它,父母在对其分割上做不到一碗水端平,又怎指望所有子女都一碗水端平去赡养父母?

  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保护了父母这一分割财产的权力,也强制其他子女都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因为父母的偏心,给其他子女带来的情感伤害,却不会随着法院的判决而消失。甚至它会成了永远抹不去的痛,让其他子女在父母之爱有亲疏的阴影中饱受折磨,最终影响到他们的尽孝情绪和尽孝效果。

  作为明智的父母,既然懂得财产分割不能成为赡养的前提条件,既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赡养问题去维权,那就更应该懂得子女在共有赡养父母义务的同时,也应共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因此在笔者看来,不到万不得已,父母还是不要去提前分割或赠与财产。即使非要提前分割或赠与财产,也要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避免因此引发情感伤害和赡养灾难。如果父母对此一意孤行,并在财产分割上坚持偏心,那么法律只能兜底子女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却无法消除因此给子女带来的感情伤害,以及尽孝情绪和尽孝效果。由此可见,父母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还是谨慎行事、好自为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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