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信息的粗浅建议
时间:2017-03-29 13:38:55 | 来源:媒体湖南民生 | 作者:

  

朱培立教授

  在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关键时期,如何把在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信息作为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率先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措施,成为了大家思考和关注的内容,近期向笔者咨询这个问题的也比较多。在此,笔者把一些粗浅的建议意见归纳了一下公开发表,希望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1、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信息。

  2、凡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人投标人,在报名时必须提交由第三方征信机构已建立信用档案的《立信证书》或《在建信用档案证明》,作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提供《在建信用档案证明》的须在开标前将立信的信用报吿或信用等级证书并入投标文件)。

  3、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对综合评标推行和完善“商务+信用”二合一、“商务+技术+信用”三合一和“黑名单”一票否决的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信用分值的设置按信用等级的高低排序打分,同一信用等级则按级次±和具体信用分值微调评标分;对被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

  4、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项目,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报价相等的,以信用等级分值高的投标人优先为中标候选人。

  5、对列入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使用政府资金的大型招标项目或有特殊质量、技术需求的招标项目,可视情况要求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某个级次。

  6、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建立信用档案的《立信证书》,立信时间超过一年的,必须有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了年度复核的凭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原则为一年,有效期内信用信息稳定的可重复使用。

  7、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了自己原信用记录之外的重大失信情形,应主动放弃投标或申请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动态后的信用信息。

  8、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建设管理。凡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由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建立信用档案的《立信证书》。信用等级未达到某个级次或被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标代理业务。

  9、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机构和各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如发现投标人有新出现或未征入的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信息,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时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衔接,要求第三方征信机构检索该投标人的“黑名单”信息或出具该投标人信用信息动态后的信用报告。视情况作出取消中标、取消投标资格、减少评分值等处理。

  

(作者:朱培立,系湖南工程学院退休教授、一级信用管理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何特,系湘潭市诚信文化促进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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