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费”,且试且行且探索
时间:2017-04-06 16:26:28 | 来源:豫网 | 作者:杜建锋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4月3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多位该校学生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 4月5日,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4月5日 澎湃新闻网)

  新生事物的产生总是伴着争议而来,“失物招领费”也不例外。虽说5元、10元的招领费不多,但引起的不适感却极为强烈,从道德角度来讲,拾金不昧虽说是传统,可你总不好意思主动要求失主予以酬谢,所谓求偿似乎并不在主流做法之内。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我捡到了东西,主动上交,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求得一定补偿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理解。

  类似的例子,社会上并不鲜见。比如,早十多年前,郑州的杨金伟开了一家失物招领公司,专门为丢东西的人找回遗失物品,但失主为此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新闻报道中,一女士打车不小心把手机落在车上,之后司机送还上门,并希望获得一百元报酬。主动求偿就法律而言,《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换句话说,拾得人有归还失主的义务,同时也有求偿的权利。

  法律是最低道德的要求。失主可以重金酬谢,拾得者亦可以寻求一定的补偿,双方从拾得者捡得失物那一刻起就建立起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失物招领费”是合适的。学校采取这样的措施,至少可以产生两方面效果,一是引领向善的风气,鼓励校园内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氛围,单纯道德提倡显然不如一定的物质激励来得真切;二是提醒同学,且不可马虎大意,丢失的东西或许可以找回,代价总是有的。而实践证明,制度的设立取得的效果也是明显的,“我们学校丢失的东西基本最终都能找到”。

  不唯如此,学校设立这一制度相当具有人性化。比如,如果学生不愿意交钱,就会由校方来支付,本着自愿的原则。这对于那些手头紧张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在新闻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新生报到的时候是学校丢东西最多的时候,学校一个月要花出去八九千元给捡到东西的清洁工。奖励不可谓不多,对于拾得人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激励。

  由此来看,“失物招领费”在于引领一种向善的校园风气,鼓励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但是作为校园新生事物,引起学生的不满也是客观存在,如何解开心结,如何让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失物招领费”的规定需要更加细化和人性化,让其且试且行且探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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