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再有“哭相”,溢出的也是鳄鱼泪
时间:2017-10-14 07:40:38 | 来源:豫网-河南门户 | 作者:王恩亮

  商场失窃,警方赶到现场却发现一张字迹方正的字条,上书“实属生活所迫,如若生病我未死亡,必当投案自首”。偷东西还留字条,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这事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10月12日,记者从洪雅县公安局获悉,写字条的“雅贼”已落网,其虽是大学毕业,但并非有病,而是首次作案,担心受害人报案,便临时起意,写下此纸条博取同情,想让受害人不要报警。(10月13日中国青年网)

  该小偷虽然是初犯,混出的级别却不低,第一次出手就获得“雅贼”这一称号。他获此“殊荣”,得益于行窃后留下的一张字条,上书“实属生活所迫,如若生病我未死亡,必当投案自首”。

  相信读了这一字条,很多人会对该小偷产生这样的认识,一是他是一个生病快要死的人;二是他盗窃实属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三是此次盗窃若救他的命,事后必定回头是岸。可以肯定地讲,但凡有点同情心的人看了此字条,都会同情该小偷的遭遇,甚至就算被盗的是自己,也会因为怜悯而饶恕他。事实上,该小偷正是摸透了人们的这一心理,才上演了这一障眼法,其目的无非是让被盗者别去报警。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上演这种障眼法的小偷不在少数,当他们盗窃败露后,要么通过自编的不幸史或无奈史博得同情,要么通过忏悔的哭诉去把人们的心搞软。从而达到以此金蝉脱壳,尔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因此在笔者看来,小偷就是小偷,一旦他们进入盗窃模式,做出任何“雅状”和“可怜状”,都应统统视为鳄鱼泪。

  笔者之所以下此结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量。其一,人生在世,谁都有可能遭遇无钱治病,谁都有可能因变故让生活走不下去。但是这一切的一切,断然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求饶恕的资本。毕竟在当今社会,有政府和社会救助,还不至于让一个人走上绝路。同时,毕竟这又是个法治社会,不会有哪个人不晓得盗窃是犯罪。因此说来,在自知还有路可走的情况下偏偏去盗窃,在盗窃被抓后又去哭诉不得已而为之,这不是鳄鱼泪又是什么?其二,笔者相信小偷盗窃后有后悔的,但不太相信小偷到了被抓正巧后悔。毕竟从作案到被抓时间有限,除非其后悔被主动中止作案印证,否则被抓了才去喊后悔,基本都可判定为不是真的良心发现。

  总之,一个人之所以成为小偷,是由盗窃事实所决定的。小偷既然有了盗窃事实,那就是受心支配的结果。因此在笔者看来,但凡小偷不是主动中止作案或投案自首的后悔都不是真后悔,即便他们做得再“雅”再有“哭相”,也不过是鳄鱼泪罢了。人们看清了这一点,就不至于乱施同情心,就不会再轻意放过一个耍伎俩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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