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有偿归还”定标准
时间:2017-11-01 07:02:25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祝建波
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据10月30日《华商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的“拾物索酬”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些年来,各地经常曝出有关“拾物索酬”的新闻,究其原因,是物权法规定的所谓“必要费用”,目前仍缺乏一个明晰的执行标准。比如,本案中失主孟先生觉得这200元的误工费不尽合理,那么合理的“价位”究竟在哪?是否该与失物的价值挂钩?或者说又应该占怎样的比例?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发布法律细则或司法解释,统一规定“有偿归还”比例。这样,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同时,也会消除掉一些无谓的社会争议。毕竟,物归原主,弘扬助人为乐精神;有偿归还,体现知恩图报美德。法律对获酬权的肯定,是在用激励的方法来培养公民的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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