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学生罚款是“以罚代教”
时间:2017-11-10 08:23:08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汪昌莲文 王铎图

  

  □汪昌莲文 王铎图

  云南昆明第十中学被曝光有老师向做错题的学生罚款,做错一道填空题被罚50元,有些成绩不好的学生被罚了几百元。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昆明第十中学为云南省属重点中学,校方表示罚款属于教师个人行为,目前学校已向家长退款并道歉。

  事实上,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无论是作为公民个体的教师还是学校都没有权力罚款。可见,老师对学生罚款,罚不择法,罚而无度。鉴于该类行为不仅没有法律支撑,还将使学生心理产生阴影不利于其发展,家长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获得恰当的解决,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以罚代教”,存在推卸教育责任之嫌。学生不管是做错题,还是违反了某种校规,表明老师在教学和管理上出现了偏差,难辞其咎;老师只知道指责和处罚学生,而不去检讨和反思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上的缺位,显然是缺少责任担当的表现。如果说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学生做题频频出错,是一种教育不作为的话;那么,教师“以罚代教”,便是一种教育乱作为了。

  可见,老师“以罚代教”,值得当事学校警醒与反思。出于品德教育的需要,学校出台一些惩戒规定,去规范学生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规定太多,管得太死,对学生的成长未必是好事。特别是,老师动辄处罚学生,明显越过了学校教育的边界;当教育权渐渐异化为管制权,触及到了两处“要害”——关于品德教育与学生利益的边界,关于教育权力与学生私权的边界。因此,老师“以罚代教”,这对学生不是一种教导,而是一种伤害。

关键字:
豫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豫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豫网,未经豫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豫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hnshw888@126.com
>>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游客请勾选
            
地址:郑州市经一路省政府四号楼 邮政编码:450000
联系电话:0371-55313503 联系邮箱:hnshw888@126.com
版权所有·豫网 Copygight © 2016 yuwang1.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公网安备 41010402002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