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中为何不乏人大代表?
时间:2017-12-20 16:44:36 | 来源:豫网-河南门户 | 作者:王恩亮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成为“老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地方的镇人大代表因欠钱成老赖还叫嚣“法院能把我咋样”;陕西一人大代表欠款130多万成老赖后代表资格被暂停;还有一人大代表成老赖先被罢免后被拘留……(12月20日大白新闻)

  从报道可以看出,其中被罗列的“老赖”,既有区县人大代表,也有乡镇人大代表;既有房地产开发商、混凝土公司法人代表,也有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包工头。总之一句话,他们都在从事经济,都是基层人大代表。

  人们不禁要问,他们的这一共性,与该议题有何关系?这正是笔者所要分析的三个原因之一。首先,不可否认,但凡在经济方面搞出点名堂的人,只要本人愿意,十有八九都会往当地人大代表上推举。这也难怪,一是这些人都是搞经济的能人和强人,当地没有理由不推举这样的典型当人大代表。二是按照人大代表分布均衡原则,每个行业都不能缺席,这些搞经济的能人和强人,就自然而然被选举为本行业的人大代表。如此一来,人大代表因经济搞得好而入选,“老赖”又因经济欠债而得名。当两者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起,一旦经济出了问题,无论从客观上讲,还是从概率学上看,人大代表变“老赖”都不足为奇。

  其次,人大代表变“老赖”的第二个原因是,由于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法律赋予了他们一项监督权力,而且这一监督权力,可以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如此一来,这一监督权难免被一些人大代表视为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特权,以致在昏然飘然中,把自己看得比谁都大,对谁都敢指手画脚,把什么都不放在眼里。试想,就这般权力膨胀,他们把法律都不当回事,难道还怕赖账不还?

  再者,实事求是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委实给了人大代表一项特殊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当面对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时,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需视情对待。一是对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请示制”,未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二是对于乡镇人大代表采取“报告制”,司法机关对其采取措施后应及时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限于这样的规定,再加之一些人大代表的错误认识,才出现了诸如“我是人大代表,法院把我能咋?”的霸气。很显然,该法规定的这项特殊权利,在错误理解和区分中,已被个别人大代表看成是“护身符”,于是才让他们变得无法无天,变得什么事都敢做。

  在笔者看来,对于“老赖”中不乏人大代表,一是要从人大代表产生的背景和概率学上理性看待,不要把这一现象过于放大。二是要反思在人大代表推选上,不要太把经济能人和强人看作入选硬指标,而是多侧重于考察其人品、诚信和担当。三是要强化人大代表普法,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前,先懂得法律赋予了他们哪些权力,先懂得哪些事情能碰哪些不能碰。并对那些把人大代表视为光环、“护身符”,乃至谋利资本的人,及时清理出人大代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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