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是一种交通“互害”
时间:2018-10-26 07:57:01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赵志疆

  10月25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交警方面获悉,从11月15日开始,郑州交警将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交通违法行为通过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抓拍,违者将被罚款100元并驾驶证记1分。(详见今日本报AⅠ·09版)

  夜间开车行驶在路上,最令人愤怒而抓狂的,莫过于对向车辆开启了远光灯,强烈灯光的照射下,令人一阵阵头晕目眩。乱用远光灯之所以被列入交通违法行为,一方面在于增加道路风险,另一方面则在于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长时间置身于强光照射下,人不仅会瞬间失明,甚至可能对视力造成永久伤害。

  滥用远光灯的现象有多严重?从来自郑州交警部门的数据中可见一斑——10月初,郑州市在三个路段安装了电子监控抓拍设备,针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系统安装当日,就记录下了229辆违法车辆。一夜之间,三个路口,就有如此多的车辆滥用远光灯,整个城市的状况可想而知。身处这样的道路环境,难免会令人心浮气躁,道路状况也因此危机四伏。

  滥用远光灯虽然饱受诟病,但却很少受到实质性处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取证困难。车辆疾驰而过,灯光变换闪烁,普通的电子设备难以识别,路面执法又无法全面覆盖……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滥用远光灯成为难以治愈的顽疾。郑州市增设针对车辆灯光系统的电子监控设备,不仅解决了技术上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以技术手段为支撑,使严格执法得以落到实处,由此释放出违法必究的强硬态度。针对滥用远光灯实施常态化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仅有三个执法路段,即将开始进行处罚,而且又提前“广而告之”……交警部门的做法,难免会令一些人感到困惑:为什么不突然袭击,罚滥用远光灯者一个措手不及?这种情绪不难理解,但交警部门的态度显然更加审慎而科学——道路交通执法的终极指向是消除违法状态,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以消除违法状态为出发点,扩大宣传、发出预警无疑更加行之有效。

  对于执法者来说,更新执法装备与明确执法态度缺一不可;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树立法治观念,养成文明驾驶习惯同等重要。置身于滥用远光灯的“互害”环境中,每个驾驶者都难免置身险境,文明行车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何乐而不为呢?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夜间使人“亮瞎眼”的不只是滥用远光灯的机动车,一些经过改装的电动车同样“威力巨大”。恰逢郑州市大力整顿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有必要针对电动车灯光改装予以规范和管理,不要让电动车成为滥用远光灯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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