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夷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人格权编草案”审议这一立法背景和语境下,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并将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现实生活角度看,“私人生活安宁”对于个人来说,既是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意味着一种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也意味着一种相安无事、从容不迫的祥和内在生活状态、心理境界,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再局限于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环境污染,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长期以来,上述这些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十分严重。仅以“噪声扰民”为例,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据2018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5.3%,仅次于大气污染,排第2位;在全国噪声问题举报中,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以43.0%的比例居首位。 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样,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具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针对性。这不仅有助于凸显“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丰富保护渠道,不断加强对“骚扰电话”“噪声扰民”等普遍存在的侵犯“私人生活安宁”行为的全面有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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