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治愈者”遭遇就业歧视
时间:2020-03-27 07:55:13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

  □姚村社

  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首先应肯定的是,安徽省总工会发布的提示及时且必要。此前有过太多的不合情理乃至“扎心”的事例:有治愈者出院,还在大巴上就接到来自小区的电话,不要回家,先到别的地方暂住;有治愈者回到小区,被一些邻居“另眼相看”;更有甚者,治愈出院后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和其他大部分病毒一样,急性病毒感染恢复后一般不会携带病毒,也不会传染。个别新冠肺炎治愈者“复阳”,相关专家早就作出解释:从微生物特性看,康复病人会产生抗体,不会具有传播性,“复阳”乃患者病情和个人体质引起。治愈者出院后将居家或去隔离点隔离,并进行密切随诊和严格复查,复查显示完全康复才可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就治愈者的“工作权”而言,《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其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人社部2月初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在消除偏见和误区的基础上,强化法规意识,自觉地依法依规办事,尊重治愈者的“工作权”。须知,这是对其最大最好的尊重。一个人,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被人为剥夺了,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同时,治愈者也应尽快走出“新冠阴影”,消除自卑心理,树立维权意识,既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也可以向其上级或各级工会组织反映。实在不行,诉诸法律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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