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泄洪卷走人,水务部门该不该预警?
时间:2016-07-25 13:47:11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7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的刘先生8岁和12岁两个女儿在河滩上玩耍时,上游的水电站突然放水,导致两个孩子瞬间被大水卷走,至今下落不明。刘先生质疑水电站放水为何不提前通知,而且河岸边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而红古区水务局表示:他们查阅了相关资料,也向上级部门专家进行了咨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河道管理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和保证进入河道人员安全的义务。(7月25日《北京青年报》)

  红古区水务局的这番解释,让笔者读出一身冷汗,且不说他们所讲的是否属实,单因为了一个法律担责问题,他们临时抱佛脚去查阅相关资料就已输了一大半。这是因为,作为水务人出了问题现查与己相关的法律,说明其并不精通这部分法律。这就意味着学不好法,就谈不上依法履行职责,又如何能干好份内工作?

  抛开相关法律先不说,针对水电站泄洪,有必要论一论该不该预警?在笔者看来,应从两个方面解读和认知。其一,如果水电站泄洪,是件隔三差五经常要做的事情,并且常年处在有规律中,那么这个预警是可以不报的。由于下游河边居民,在这隔三差五和常年有规律中,已经熟悉了该河的习性,并预见到其潜在风险,早就有了防范意识。如此一来,他们自然不会轻意踏进河道半步,更莫谈允许孩子去玩泥巴。只有一种情况还需要预警,那就是某次的水电站泄洪,超出平时泄洪水位预期,可能会危及到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二,如果水电站泄洪,一年只有几次,而且不带一点规律性,那么这个预警是必须有的。理由在于,如此毫无规律的一年只泄几次洪,势必给下游河边居民带去麻痹思想,从而淡化应有的戒备和防范,甚至让他们成为下游河道的常客。在这种背景下,当地水务部门就该预见到水电站突然泄洪可能给他们带去的灾难。因此提前进行预警,就成一件非做不可的事情。

  当然从报道中,笔者无法判断出该水电站泄洪究竟属于哪种情况,也就决定了无法判定此次该不该预警。如果水电站泄洪属于第一种情况,那么出了这一事件,当地河边居民就该多反思;如果水电站泄洪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出了这一事件,当地水务部门就难辞其咎。不管从法律上能不能找到问责条款,有一点是不能回避的,那就是他们对可能引发的灾难没有预见就是失职,没有预警就是不主动作为。绝不能把全面责任推给受害者监护人,将自己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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