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租户须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否则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7月起,宁波江北区湾头社区租户签署的租房合同里多了这样一条。湾头社区是拆迁安置房小区,3000套房屋中有700多户出租,另有近30间商铺。“我们先与负责商铺招商的公司沟通,提出在商铺出租合同中增设垃圾分类的相关条款,又召集小区内三家中介公司开会,7月起将这一条款扩大至个人租户——小区绝大多数房源通过这三家中介出租。”社区党委书记李丽称。(7月4日澎湃新闻) 最近上海垃圾分类持续引发舆论热议,不仅是上海,现在各地越来越重视垃圾分类,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多地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在网络上成了热搜词,成了媒体争相报道的话题,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焦点,这本身就有利于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的养成,有利于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但垃圾分类要能做到人人参与,还需要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加强基层治理。垃圾分类也考验基层治理能力。 宁波湾头社区将垃圾分类列入租房合同,此举就值得肯定。政府相关部门才是推行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所以鲜少见到社区在垃圾分类问题上如此主动作为。实际上,社区是基层治理的主阵地,基层治理能否成功,关键在社区,社区能够积极作为,并探索治理创新,就是一种可贵的社区自治方向,能够大大增强基层治理能力。 在推行垃圾分类时,一些租户往往成了“难点”,比如素质参差不齐,而租户流动性较大,就算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往往也可能漏掉这些租户,这导致一些租户存在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现在通过“要求租户须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否则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这就有利于从源头解决这一问题,在租赁合同上就对租户进行“硬约束”,能够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 有人觉得要求租户必须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否则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这样的规定对租户不公,也是一种“不平等合同”。要能看到,社区、房东并不会强制要求租户必须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这是双方形成的契约,如果租户觉得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可以选择离开。况且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这是合理要求,并非无理要求。 “垃圾分类入租房合同”,就是垃圾分类的“社区自治范本”,值得推广。要推行垃圾分类,进行社会治理,就需要多一些这样的“社会自治”,需要充分调动社区的力量,这样才有利于加强末端治理,让垃圾分类做到人人参与,受到全社会重视,打通垃圾分类等社会治理的“最后一百米”,从而才能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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