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悲情营销透支公众爱心
时间:2020-01-17 07:34:24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

  □本报评论员 赵志疆

  近日,一篇题为《年前最后6天!四川资中150万斤血橙急盼销路,认领孩子们的一个小小心愿,宽慰老农们的倾情付出!恳请爱心传递!》的公号推文火了。文章承诺“素材全为实地拍摄,活动真实”,不少网友“含泪下单”。然而,该文中“家不过是破败漏风土房”的“孤苦老人”,早在2008年便住进了楼房。老人还称,文中视频内容是一年多前有人找上门教他说的。对此,当地四川资中归德镇官方回应称推文不实,并质疑其背后的悲情营销。

  又见悲情营销,又见悲情营销无底线消费老人。此前,电商平台上类似悲情营销数不胜数,通过描述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悲惨境遇,再配上一些催人泪下的图片,以此来引导好心网友下单购买。更为恶劣的是,同样的老农照片,往往被悲情营销者用在不同场景中,今天描述为“橙子滞销”,明天描述为“芒果滞销”,后天描述为“大蒜滞销”……老农被过度消费的背后,慷慨解囊的爱心人士也不免感觉很受伤。

  实际上,悲情营销的“悲情”只是属于老农和消费者的,对于那些习惯于坑蒙拐骗的人来说,悲情营销其实是一场丑恶的狂欢。这种营销模式消耗的是公众信任,消解的是助老情怀。如果事情是真实的,扶老助老当然义不容辞,但是,将老人作为道具,恶意编造虚假的催泪故事,以此来牟取暴利,就应该得到严惩。

  悲情营销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博取买家同情心能够带来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是商家违法成本低,而且监管也经常缺位。从《广告法》的角度看,悲情营销涉嫌虚假宣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编造故事涉嫌欺诈;从《民法》角度看,未经授权而利用果农照片进行营销宣传,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热衷于编故事的悲情营销,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现实中,相比悲情营销事件的恶劣程度和恶劣营销,涉事商家所付出的代价几乎微乎其微。由此,对悲情营销的指责决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监管部门、电商平台、消费者,都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向悲情营销亮剑。只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才能避免悲情营销无底线消费公众爱心和农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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